云南铁讯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盛尼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03执48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云南盛尼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8月1日生,住四川,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iv> 本院受理的云南盛尼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云南盛尼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18700元并支付反诉人违约金人民币3740元;案件受理费115.7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盛尼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云A×××**号车辆,但穷尽手段无法找到该车辆,故无法处置;(4)已冻结被执行人相关账户;(5)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