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峻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峻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463号 申请人:陕西峻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7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身份证号码:440XXXXXXX********。 申请人陕西峻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29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2188.78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7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0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0.54元,以上银行账户、财付通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294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