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峻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峻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2948号
申请人:陕西峻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倪俊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婷,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朦,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申请人陕西峻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峻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2188.78元的财产。2022年4月21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陕西峻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峻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2188.7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晓霞
书 记 员  李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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