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2执182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卓中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乾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上海乾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乾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人民币7,500.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乾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517,542.42元及上述钱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