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9民初11827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乾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乾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被告上海乾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实际支付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实际支付了欠款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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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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