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安泰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克拉某某泰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9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克拉***泰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金龙镇双龙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伊,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同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金龙镇。
法定代表人:李彦林,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克拉***泰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同益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2民终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陈  建  红
审 判 员 侯  卫  宁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武  君
书 记 员 穆尼拉·肉司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