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1003民初541号
原告:黄山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山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与被告黄山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置业公司向建筑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2.置业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迟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600000元(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1000元/日,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违约金为55800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500元/日,自2024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违约金为42000元);3.置业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到2024年12月16日为80783.33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19日,其与置业公司就黄山·浦溪花园项目消防工程施工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其向置业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置业公司于2022年7月底一次性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置业公司应在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按1000元/天承担违约金。合同生效并实施后,其已按合同约定向置业公司支付2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并依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消防工程施工。然而截止到目前,在其屡次催款下,置业公司仅于2024年2月20日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尚欠1000000元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置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19日,建筑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黄山·浦溪花园项目消防工程,工程位置位于黄山区轩辕大道与黄荆路交口西南角,同时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履约保证金,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3日内一次性付至甲方(置业公司)提供的账号内。2022年7月底一次性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甲方应在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按1000元/天承担违约金计算。”同月20日,建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汇款形式向置业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后置业公司未按约退还建筑公司履约保证金,在建筑公司的催讨下,2024年2月20日,置业公司退还建筑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剩余1000000元履约保证金未予退还,故建筑公司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企业电子回单等及开庭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建筑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履约保证金,置业公司应按约定到期予以返还。现置业公司未按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建筑公司要求置业公司返还案涉履约保证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建筑公司提出的要求置业公司支付迟延退还履约保证金违约金诉求(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1000元/日,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违约金为55800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500元/日,自2024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违约金为42000元),由于案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违约方置业公司虽未出庭应诉,但本院兼顾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建筑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等情况,酌定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违约金,即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2022年8月10日起计算至2024年2月19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2024年2月20日起计算至2024年5月14日止。关于建筑公司提出的自2024年5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诉求,本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合同履行及建筑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等,利息标准酌定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山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黄山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
二、黄山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山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标准、自2022年8月10日起计算至2024年2月19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标准、自2024年2月20日起计算至2024年5月14日止);
三、黄山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山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标准、自2024年5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四、驳回黄山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64元,由黄山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黄山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9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