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新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黄山市昊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山新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003财保10号 申请人:黄山市昊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山新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负责人:***。 申请人黄山市昊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黄山新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70000元。案外人***及***以其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黄山区轩辕大道西侧黄山××幢××室[不动产权证号:皖(2021)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2号]房产担保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黄山市昊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黄山新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2、查封案外人***及***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黄山区轩辕大道西侧黄山××幢××室[不动产权证号:皖(2021)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2号]房产,查封期限一年; 3、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黄山市昊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