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2民初2305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景春,安徽道同(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安徽。
被告:黄山新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潭镇新潭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N21L84R。
法定代表人:倪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719659。
法定代表人:余学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北路消防中队南侧平湖城区综合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5744439782。
负责人:陶东升,经理。
原告***与被告黄山新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 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