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深海架业有限公司

芜湖市深海架业有限公司与某某、芜湖辰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7民初2935号之一 原告:芜湖市深海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县。 被告:芜湖辰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456827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市深海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芜湖辰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深海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1元,由原告芜湖市深海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