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执17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深海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2629223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深海架业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895479.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旭芝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