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深海架业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深海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民终2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深海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春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城东新区安南中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7755237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151266068W。 法定代表人:钟国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深海架业有限公司、安徽春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铜陵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20)皖0223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其准备与其他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13元,减半收取640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