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民初2935号之一
原告:芜湖市深海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光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聿旭,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琪玮,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县。
被告:芜湖辰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45682719。
法定代表人:晋红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顺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源,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市深海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芜湖辰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深海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1元,由原告芜湖市深海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呈成
人民陪审员 娄 智
人民陪审员 李本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焦颖
书记员吴沙莎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