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2838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6529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岽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58号百乐门广场11幢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U3N5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灵璧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花园街西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3003201545M。
法定代表人:**新。
原告**诉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岽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璧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灵璧县农业农村局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灵璧县农业农村局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帅
审 判 员 赵 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