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岽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凯尔曼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岽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8487号
原告:安徽凯尔曼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加油站西停车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永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伟,该公司职员。
被告:安徽岽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莲花路558号百乐门广场11幢910。
法定代表人:刘灿灿。
原告安徽凯尔曼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岽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凯尔曼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凯尔曼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凯尔曼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凯尔曼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新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樊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