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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11民初2209号 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安徽泓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泓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