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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商贸公司、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5595号 原告:河北某某商贸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无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商贸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商贸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商贸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某某商贸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