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1472号
原告:河北科文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友谊南大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8941580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金泰,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盛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大街与联盟路交叉口南行200米路东汉和地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科文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盛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受理案件通知第四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科文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