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2071执异2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叁迪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西环路北台村曹边路段1幢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170814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桐城市众志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外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W1B5K0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申请人:***,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叁迪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迪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城市众志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粤2071执20506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叁迪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粤2071执20506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召开听证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叁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执行人众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申请人***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众志公司与被申请人***辩称,众志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出资80万元,已经全部足额缴纳,并且有北京宁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有出资流水。
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辩状称,***作为众志公司股东,虽工商登记上显示未实缴出资,但***已经实缴出资,只是未在工商备案变更。对此,北京宁鸿会计师事务所有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经审理查明:叁迪公司与众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2071民初15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众志公司应向叁迪公司支付货款487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1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返还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合共7193元。因众志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叁迪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2071执20506号。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众志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粤2071执205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4月15日,叁迪公司以***、***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为(2021)粤2071执20506号案的被执行人。
另查明,众志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认缴出资80万元,出资比例80%)、***(认缴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20%),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0年7月20日。2021年1月26日,北京宁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宁鸿验字【2021】第G2038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21年1月25日止,众志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100万元,其中,***实缴出资80万元,***实缴出资20万元。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众志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众志公司的股东为***、***,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从验资报告可知,股东***、***已实缴出资200万元,本院认定***、***已履行了出资义务。现叁迪公司以股东未实缴出资为由要求追加***、***为(2021)粤2071执20506号案的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山叁迪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追加被申请人***、***为本院(2021)粤2071执20506号案的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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