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棕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民初819号
原告:浙江棕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挂彩村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9854809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耕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阳光大道北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34406519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棕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耕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棕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以已与被告浙江新耕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棕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棕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浙江棕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郑 晔
审 判 员曹新新
人民陪审员***
二○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