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3772号
原告:上海龙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金玉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金家站村3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龙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管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龙胜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龙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