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胜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鼎美智装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胜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9465号
原告:浙江鼎美智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秀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张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毅,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金玉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姜裕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鑫。
原告浙江鼎美智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胜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鼎美智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鼎美智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徐振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寒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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