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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催1号
申请人杭州淇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2XGH8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建业金座3幢415、416室。
法定代表人:王荣炳,身份证号码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泉锋,身份证号码XXX,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杭州淇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2年3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湾支行于2021年12月7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31659550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10000元,申请人杭州淇振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结算专户)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杭州淇振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杭州淇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喆
审判员朱大甫
审判员周迪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徐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