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山建设有限公司

遂平县祥辉商砼有限公司、德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8民初11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遂平县祥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阳丰镇郑湾村。
法定代表人韩宁洋,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豪,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焦庄乡焦庄街农经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亚杰,女,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祥辉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祥辉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德山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0391.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豫1728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德山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40391.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遂平县祥辉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遂平县祥辉商砼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山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涵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