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申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镇江市京口区鹏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镇江**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梦溪路**。
法定代表人:葛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月莲,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镇江**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1111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与镇江**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邰玉妹
审 判 员 杜 静
审 判 员 徐 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郇 瑀
书 记 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