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民初220号
原告:镇江**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梦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27995555J。
法定代表人:葛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旭辰、施进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镇江市。
原告镇江**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镇江**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镇江**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世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丹彤
书 记 员 彭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