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华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137镇江华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民初1137号
原告:镇江**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27995555J,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梦溪路**。
法定代表人:蔡来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住江苏省。
原告镇江**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镇江**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军瑛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