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华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884华都名城荣锦苑业主委员会与镇江华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2884号
原告:华都名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
负责人:张莉,主任。
被告:镇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梦溪路**
法定代表人:葛建华,董事长。
原告华都名城***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镇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都名城***业主委员会撤诉。
审判员  任竞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海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