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瑞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开封市中兴生态物联研究院与河南中瑞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初2787号
原告:开封市中兴生态物联研究院,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与十二大街交叉口郑开绿地城13号楼。
法定代表人:邹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慧,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中瑞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中原工学院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林,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波,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开封市中兴生态物联研究院诉被告河南中瑞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开封市中兴生态物联研究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封市中兴生态物联研究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