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今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今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辛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8841号 原告:上海今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路421号六楼13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辛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560号1号楼2层H区206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旧城区。 原告上海今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辛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返还劳务费,为不当得利纠纷,本案应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旧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