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星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8159号 原告:陕西星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镇双赵村茶马巷30号5-200014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西安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西6号科技企业加速器二区5号楼10202、103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星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星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明确表示其不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请求本院按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星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