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恒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恒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初832号
原告: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黄墩街道安丰大沟三区1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林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映雪,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鸣鸣,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市恒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111号紫金城02区1单元1-307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博。
原告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恒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彦瑾
审 判 员 刘冬龙
审 判 员 庄淑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宇航
书 记 员 李 昱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