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4382号
原告:山西优生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水岸华庭南门东侧**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特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优生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特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山西优生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优生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