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终50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正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1420R。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高新区西坑下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93。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正顺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18806号民事判决,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惠州市正顺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惠州市正顺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惠州市正顺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由惠州市正顺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惠州市正顺机电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232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斯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饶来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蓝 宁
书 记 员 赵 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