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恺顺达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与崇义县山水四方矿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02民初18167号之一 原告:***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高新区西坑下塘1号。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义县山水四方矿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法定代表人:**1。 原告***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崇义县山水四方矿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达电气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898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268元,由原告***顺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珊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