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恺顺达电气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西力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民辖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力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路八片附1栋6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泰美镇金龙大道***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力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2民初4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江西力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所有购销合同实属在江西省南昌市签订,我方任何人没有均未去过厂家及所在地而且所有项目均在江西省南昌市。同样合同签订地点不属实,另一家单位江西久**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顺达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地点事实均在南昌签订,也没有任何人员去过厂家及所在地,***西久**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以此作为相关证据,请求贵院采纳作为依据。故上诉人请求贵院撤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2民初475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力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顺达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四份《购销合同》均约定:“签订地点:广东.惠州市”和“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期间产生的所有与诉讼相关的费用与诉讼相关的费用都应由违约方承担。”上述合同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法院。上诉人主张上述购销合同签订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被上诉人在原一审主张上述购销合同签订地为惠州市**高新区,但双方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因广东省惠州市辖区有多个法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上述合同约定管辖不明,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顺达电气有限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江西力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接收货币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西力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有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2民初47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王   瑞   南 审 判 员  王       丹 审 判 员  许   海   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