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恺顺达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顺达电气有限公司、江西力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22民初4751号 原告:***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泰美镇金龙大道***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6388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力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路八片附1栋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865674X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顺达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力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西力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所购销合同事实均属在江西省南昌市签订,被告方任何人员均未去过厂家所在地,而且所有项目地均在江西省南昌市,故应将此案件移送至管辖地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已在合同中标注“签订地点:广东.惠州市”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而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表示“合同于惠州市**高新区签订”,而非本院所辖区域签订,而惠州市**高新区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所管辖。故本案应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被告江西力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被告以购销合同是在江西省南昌市签订,但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原、被告的约定,本院不予以采纳。本案应当移送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西力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22民初4751号 原告:***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泰美镇金龙大道***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6388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力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路八片附1栋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865674X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顺达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力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西力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所购销合同事实均属在江西省南昌市签订,被告方任何人员均未去过厂家所在地,而且所有项目地均在江西省南昌市,故应将此案件移送至管辖地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已在合同中标注“签订地点:广东.惠州市”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而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表示“合同于惠州市**高新区签订”,而非本院所辖区域签订,而惠州市**高新区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所管辖。故本案应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被告江西力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被告以购销合同是在江西省南昌市签订,但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原、被告的约定,本院不予以采纳。本案应当移送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西力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