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恺顺达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西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某某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763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西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402号厂房二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80796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泰美镇金龙大道***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63889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西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广***达电气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广***达电气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小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