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763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西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402号厂房二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80796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泰美镇金龙大道***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63889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西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广***达电气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广***达电气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小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