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7635号
原告深圳市西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402号厂房二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80796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泰美镇金龙大道***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63889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西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西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西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小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