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745号之二
原告:浙江万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纬七路292号(**市三立机械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72909260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泰美镇金龙大道***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63889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万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万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64元,减半收取计4582元,保全费3202元,由原告浙江万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淑佩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