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2民初20942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澜亭(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9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系某丙公司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已经收取原告案件受理费39249元,退还原告3922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