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青岛中和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2民初20942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澜亭(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9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系某丙公司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已经收取原告案件受理费39249元,退还原告3922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