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502执703号
申请人安阳恒轩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泉涛。
被执行人安阳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印。
申请人安阳恒轩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2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于115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安阳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牛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