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2382号
原告: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新世纪科技城67号楼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0744040164。
法定代表人:程威,职位:经理。
被告:郓城县黄安镇人民政府,地址郓城县黄安镇兴安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50044931133。
法定代表人:韩要强,职位:镇长。
原告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黄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56元,减半收取计10278元,由原告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昌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