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36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好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县董官屯镇董东村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QYPUN9U。
法定代表人:李鲁鲁,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新世纪科技城67号楼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0744040164。
法定代表人:程威,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好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2)鲁1724民初36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新好农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24086.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因已冻结被告**新好农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星支行1592××××3508账户1324086.12元,被告**新好农牧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1592********、中国招商银行成都分行账户:5379********、中国招商银行成都分行账户:5379********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新好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1592********、中国招商银行成都分行账户:5379********、中国招商银行成都分行账户:5379********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德山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