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969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陈一光,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省利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陈一光、山东省利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4元,由***负担。
审判员 邱剑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