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通知书
(2019)鲁0124执保34号
一、案件的由来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荷泽鼎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保全申请,本院立案庭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展恩杰。
被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荷泽市重庆北路民泰和谐苑综合楼。
法定代表***。
三、保全内容
依据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24民初152号民事裁定书扣留被申请人荷泽鼎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
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处的工程款6.6万元。
四、保全过程
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保全,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扣留被申请人荷泽鼎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处的工程款6.6万元,本案的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五、保全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的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予以结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