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勘察测绘院

原告某某、某某、某某不服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被告浏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浏行初字第00055号 原告***,男,194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 原告***,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现住浏阳市 原告***,女,200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浏阳市,现住浏阳市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 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一栋。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住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女,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住浏阳市 被告浏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一栋。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浏阳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应诉科副科长,住长沙市 第三人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副院长,住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职工,住浏阳市 原告***、***、***不服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被告浏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后,分别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浏阳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向第三人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浏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25日作出浏人社工伤认字[2015]08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因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不服,向被告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浏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浏行复决[2015]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浏人社工伤认字[2015]08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原告***、***、***诉称,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浏人社工伤认字[2015]08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浏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浏行复决[2015]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认定事实不清。 1、***参加的篮球兴趣小组系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组织成立,篮球兴趣小组集训系单位统一安排训练。 2、***系受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指示参加篮球训练中发病,是在集训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分派给篮球队员的额外工作内容,是“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延伸。 3、***系在训练中发病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4、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对***死亡视同认定工伤没有异议。 二、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四)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如果属于用人单位强制要求或者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属于工作原因,由此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受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指示和安排参加篮球集训,属于履行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在集训中发病属于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中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用人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是为了丰富单位文化和增强员工的凝聚力。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也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因此,***在单位组织的篮球训练过程中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死亡,也应属于工伤范畴。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浏人社工伤认字[2015]08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浏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浏行复决[2015]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诉讼费由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阳市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会议记录,证明***参加的篮球队是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组织成立的,是在有组织的前提下自愿报名参加的; 2、短信记录,证明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以公众平台**********96333通知***(手机号码**********)参加篮球集训活动; 3、证明,证明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组织队员下班后进行篮球集训,***是在参加集训的过程中突发疾病的; 4、急救病历、死亡医学证明,证明***是在篮球集训中突发疾病后3小时内死亡; 5、火化证,证明***死亡及火化的时间; 6、说明,证明篮球兴趣小组系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组建成立,并且以文件方式规定了组建的目的、集训的时间,因此***参加篮球集训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延伸,与工作原因有关; 7、职工花名册,证明***与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参保记录; 8、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浏人社工伤认字[2015]08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9、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浏行复决[2015]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 证据8、9证明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复议决定维持不予认定决定及送达的事实; 10、对***、***调查笔录,证明与***一起集训,***在参加篮球集训的过程中突发疾病且3小时内死亡的事实。 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参加篮球兴趣小组活动的时间是在下班后,而且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的《会议记录》中明确篮球队系“自愿参加”,***等人诉称单位篮球训练通知带有“单位强制指示的性质”属个人误解,***参加篮球训练不是单位强制安排的工作内容,属于个人爱好,与工作职责无关,因此***突发疾病不是工作原因造成,不属于工伤。即便认定***参加的篮球集训是单位组织的活动,***的情形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 综上,***之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维持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浏人社工伤认字[2015]08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以下证据、依据: 1、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申请工伤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伤害人的身份; 3、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用工合法; 4、工资发放表,证明***和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存在劳动关系; 5、浏阳市中医医院120急救病历,证明***的死亡时间、原因及地点; 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死亡时间、原因; 7、申请材料清单,证明申请工伤认定时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 8、关于篮球兴趣小组的说明,证明该小组由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工会组织成立; 9、***手机短信记录,证明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以短信形式通知***到武装部参加训练; 10、工伤事故申报表,证明***因肩部不适停止篮球训练,回家洗澡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11、对***的调查笔录,证明***当日系单位短信通知参加篮球训练,因肩部有点痛停止训练在旁边观看,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 12、对***的调查笔录; 13、对***的调查笔录; 14、对***的调查笔录; 证据12至14证明***当日参加篮球训练,因身体不适停止训练在旁边观看,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 15、浏人社工伤认字[2015]08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 16、送达回证,证明行政程序合法; 17、《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证明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证明***是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在参加篮球训练时受到伤害,其情形不符合该规定; 19、国法秘函[2015]311号复函,证明***是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在参加篮球训练时受伤,其情形不符合该规定。 被告浏阳市人民政府辩称,浏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浏行复决[2015]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本案中,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明确了篮球兴趣小组的活动必须是在业余时间开展,且不影响工作。***参加的篮球兴趣小组活动为下班时间,且不属工作岗位,更不是单位安排的工作,其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其他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浏人社工伤认字[2015]08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浏阳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行政行为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被告浏阳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以下证据、依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浏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申请人复议申请; 2、浏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证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立案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依法追认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为第三人,并送达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3、浏阳市人民政府送达回证,证明在法定时间作出复议决定,送达有效,程序合法; 4、浏行复决[2015]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在法定时间作出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证明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人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述称,***系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职工,于2015年6月19日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兴趣小组集训,进行篮球训练一段时间后感觉身体不适,遂停止训练,在球场旁边休息,借此缓解不适症状,随后由单位同事送其回家换衣物、拿东西,再去医院检查。却在洗澡后突然倒地不起,其家人拨打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来施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组织篮球兴趣小组,并在下班后一起训练均以为选拔篮球队员为目的,篮球兴趣小组的活动也由负责该兴趣小组的职工组织、通知,因此在下班后的篮球训练活动可以视为工作时间的延长;***在篮球训练时便已感觉身体不适,在回家后突发疾病,但因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适用法律有误,应当予以撤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据。 经庭审质证,***、***、***对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依据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至4,证据7、9的三性均没有异议;对证据5、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死亡的发病时间是在进行篮球训练时;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篮球兴趣小组是由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院务会研究、由院主办、院工会牵头成立的组织,目的是为了组建篮球队选拔队员,同时明确规定了参加集训的时间是在下班之后。该说明证实了***参加集训是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集训,是受单位指示和安排;对证据10至1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并非在回家后洗澡时突发疾病,而是在参加集训时就已突发疾病,从集训时发病到最后死亡一直属于发病期;对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的死亡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证据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只能证明送达程序合法,但并不能证明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内容以及适用法律合法;对证据17、18、19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在本案中可以适用该三项法律规定。 浏阳市人民政府对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依据均没有异议。 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对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依据质证意见与***、***、***的质证意见一致。 ***、***、***对浏阳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依据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只能证明送达合法,不能证明整个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其内容不予认可,***参加篮球集训是受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指示参加,该集训活动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的延长,***在集训时突发疾病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依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达到浏阳市人民政府的证明目的。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浏阳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依据均没有异议。 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对浏阳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依据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至4,依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不是受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指示参加的篮球集训活动,而是单位鼓励性质的活动。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4、5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对证据3有异议,单位的证明必须要有负责人的签字和出具证明的人签字或盖章,而该证明仅加盖了单位的公章,这份证据也不能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事实;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篮球集训是自愿报名参加,不是单位强制组织的活动,与工作职责无关,该说明明确了是在下班后进行集训,不能证明***突发疾病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所造成的;对证据7没有异议;对证据8、9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10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参加篮球集训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突发疾病。 浏阳市人民政府对***、***、***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是受单位指示参加篮球活动,而是自愿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短信不能证明是单位组织的篮球活动,根据证人***、***的证明,该短信是***委托院公众平台发出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只能证明单位组建篮球队选拔队员并且该篮球兴趣小组是在下班后进行集训;对证据4至10均没有异议。 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对***、***、***提供的证据、依据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篮球集训小组是由单位组织,职工自愿报名参加;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短信是由单位群发号码发至***的手机上,但只能证明篮球集训是自愿参加的,是由单位组织的;对证据3、4、5均没有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组建说明也表示是自愿参加;对证据7没有异议;对证据8、9有异议,***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证据10没有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据认证如下: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证据1至14是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的申请,在立案后,调查核实的材料,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均予以采信;对证据15《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予以采信,但对决定书适用依据,不予采信;对证据16予以采信,证明送达的事实;对依据17至19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对浏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依据均予以采信,浏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但对复议结果适用的依据,不予采信。 对***、***、***提交的证据1至7,10予以采信,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对证据8、9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可以采信,但对决定书适用的依据,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儿子、***丈夫、***父亲***(已故)系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职工。2015年4月29日,该院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为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决定由院主办、院工会牵头成立职工篮球兴趣小组,由职工自愿报名参加,***为篮球兴趣小组成员。同年6月19日17时07分,篮球兴趣小组通过单位群发号码**********96333向篮球兴趣小组成员发出“请篮球兴趣小组成员于下班后在浏阳武装部篮球场集合训练,望准时参加”的通知,***手机收到该条短信。当日18时左右,***到达球场并进行了约15分钟训练后因感觉肩部不适停止训练,在球场旁边观看。19时20分左右训练结束后,***由同事开车送回家。到家洗澡后站立不稳,随即倒地不起。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到达后展开急救,20时4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7月1日,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向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7月25日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浏人社工伤认字[2015]08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因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不服,于2015年8月21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浏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浏行复决[2015]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的申请,作出的浏人社工伤认字[2015]08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其履行法定职责和职权的行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在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集训活动中死亡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可以确认如下事实,一是***参加了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篮球兴趣小组,二是2015年6月19日接到了单位群发短信通知参加篮球训练的通知。职工的工作内容系由用人单位确定和安排,浏阳市规划勘察测绘院作为用人单位,虽然单位明确表示参加篮球兴趣小组系自愿参加,但在群发短信通知中明确了集训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的必要性,该活动应视为***工作内容的延伸。单位组织文体活动,是为了丰富企业文化和增强员工的凝聚力,此类活动应属于工伤保障的范围。经查,***在篮球集训过程中已经感到身体不适,并停止训练,回家后不到2小时便死亡,时间上未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本案***的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被认定视同工伤。综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浏人社工伤认字[2015]08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浏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浏行复决[2015]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均应当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25日作出的浏人社工伤认字[2015]08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被告浏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浏行复决[2015]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25元,被告浏阳市人民政府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