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民终17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A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6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因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6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元(张X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