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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A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民终17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A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6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因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6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元(张X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