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85民初2799号
原告:盛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诚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龙口市人,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原告盛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诚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盛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盛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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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