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懂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6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横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7260XP。
法定代表人:刘用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业聪,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懂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河街8号金禾大厦7楼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5142XA。
法定代表人:车梅。
申请执行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懂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一案,本院(2020)粤0307民初105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1.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第1723636号““
”、第3399167号““
”、第1383350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0元、利息(待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追缴案件受理费6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懂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期限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12日。上述财产的控制,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延长期限,应当在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龙
审判员 张丹燕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锦升